前经纪人索偿1276万港元,张柏芝反指合同签名系伪造

来源: 作者:邵梓恒 发表时间:2025-12-05 20:19
  作者:邵梓恒  2025-12-05

12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内,一场持续多年的合约纠纷继续开庭审理。戴着墨镜的张柏芝在保镖护送下快速步入高等法院。她正因一份被她称为“伪造”的合约,面临至少1276万港元的索赔。

其前经纪人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起诉张柏芝违反合约。起诉状称,双方于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别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毓兴先后预支共4276万元片酬给张柏芝,要求她参演6部电影。

而张柏芝的律师则表示,该《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属伪造,合约上张柏芝的签名是他人假冒,且后来也是余选择不再找张出演。

45岁的张柏芝今早乘车抵达高等法院。她身穿黑衣,戴着口罩和太阳眼镜,在多名男子护送下匆匆步入法院,面对媒体镜头时神色凝重。法庭上,张柏芝表示,自己于1998年,即18岁时投身演艺圈,到本案涉及的关键时段(2011年)已累积13年的行业经验。她同意签署经纪人合约属于非常重要的事情。她也指出,在余毓兴成为她的经纪人之前,她曾先后有两任经纪人,分别是朱永龙及“向太”陈岚。

原告方询问张柏芝,签订独家经纪人合约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尤其是合约年期。张柏芝不同意,她表示,对自己而言,诚信比任何条款更为重要,“如果那个人是好的人,我会一辈子与他合作”“诚信比几年合约或多少金钱更重要”。

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2011年那份《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的真实性。余毓兴声称,他与张柏芝于2011年7月签署了为期8年的该合约。根据这份合约,余毓兴同意预先支付4000万港元,换取张柏芝参与由他安排的4部电影拍摄工作。一年后的2012年5月,双方再签署《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约定另两部电影的片酬为2000万港元,余毓兴已支付其中的276万港元。余毓兴称,张柏芝未履行电影合约,因此要求她赔偿至少1276万港元。

而张柏芝的律师则提出强烈反驳,不仅质疑合约上签名的真伪,更称余毓兴有伪造文件的前科。

在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截然不同。余毓兴坚称自己与张柏芝父亲是“多年好友”,张柏芝曾称他为“契爷”。他声称,2011年张柏芝受离婚及“艳照门”事件影响,向他寻求转型建议。

张柏芝在庭上对余毓兴的说法予以否认。她表示自己不会称呼余毓兴为“契爷”,对于余毓兴是否认识自己的父亲,她表示“不知道”,并说“大家都说认识我爸爸”。

双方的纠纷早已延伸至法庭之外。2024年6月,余毓兴发布歌曲《以犬之名》,在歌词中暗指张柏芝“过河拆桥、忘恩负义”。对此,张柏芝工作室发布声明回应,称余毓兴歌曲及相关言论均为虚假,严重不实,是有计划地恶意中伤张柏芝。

声明中还指出,余毓兴曾于2014年伪造公章以张柏芝经纪人名义擅自对外签约,张柏芝已就此发出律师函。

余毓兴则在回应中否认伪造张柏芝任何公章,并称自己握有录音材料,可证明张柏芝工作室所发的声明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

文|记者 邵梓恒

编辑:赵亮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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