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艾修煜
图/资料图、当事方微博
7月19日,“郑恺火锅店抄袭”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首位。
原来,知名艺人郑恺在宁波最新开业的“火凤祥”火锅品牌,被四川成都吼堂老火锅店斥指“设计风格、装修细节、软装甚至产品装盘,与我们耗尽两年心血打磨出来的作品,几乎一模一样”。同时,吼堂老火锅店表示:“我们试图通过各种方式与您取得联系,希望能够把我们的简单诉求和您做个沟通,可是总是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19日下午,在网络舆论沸腾许久后,郑恺旗下的火锅店发布声明,称已经沟通专业法律人士、行业设计人士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如结果显示存在侵权,将承担相应责任并第一时间进行整改。郑恺本人也在个人微博转发该声明,表示“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
餐饮业遭遇“李鬼”,广州早有判例
事实上,餐饮店遭遇“李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今年4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集中宣判四宗与餐饮业相关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包括“鲍师傅”商标侵权两案、“蒙自源”“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打击不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惩治“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维护餐饮行业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其中,广西柳州“椰妹”餐厅(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发现广东广州“椰小婉”餐厅(经营者:广州椰某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认为其使用近似品牌标识且仿冒装潢的案例,与郑恺火锅店涉抄袭一事有相似之处。最终,“椰妹”餐厅将“椰小婉”餐厅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令广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椰妹”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赔偿原告20万元。
《人民法院报》发文,警惕“不正当竞争”
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针对“郑恺名下火锅店涉嫌抄袭”一事,7月19日,《人民法院报》发布了《餐饮店装修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侵权?》一文,也以“‘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例进行解读。
文章在“法官说案”章节中表示,“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市场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等均可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使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装潢等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